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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一版 2015年8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十六万亿元
李哲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李哲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锁定16万亿元。

此议案的获批,意味着我国依法启动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设立了“天花板”。

今年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和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此次获批的2015年1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实际就是目前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该限额由两块构成,一块是截至2014年末的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4万亿元,一块是今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0.6万亿元。

此次获批议案明确将债务率不超过100%作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整体风险警戒线。预计2015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务率为86%,风险总体可控,但也有个别地区债务风险较高。(相关报道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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