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教育基本制度,解决高等学校管理、民办教育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3部法律进行集中研究,拟定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并于8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分别制定于1995年、1998年和2002年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加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促进和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表示,统筹相关制度安排,保持法律协调统一,是当前教育立法的重要任务。为此,教育部对教育法等3部法律采取了集中研究、一并修改的办法。
民办教育可营利
“民办学校是否可以营利”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点。根据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实际上,这种身份让社会资本对教育领域望而却步,制约了民办教育发展。此次草案对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规定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办学方式、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决定,相应删除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等内容。
此处修改成为代表们热议的焦点。“同意民办教育营利可能会引发争议,但是这符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所以我支持直接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同时建议国家要尽快出台清晰、合理的配套优惠政策。如果这些营利性的学校教学不好,自然就会被市场淘汰,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就可以了”。周天鸿委员说道。
“现在民办教育形式多样,质量参差不齐,建议能否对民办教育的退出机制作出规定,应该从法律上界定什么样的情形下,民办学校应该退出教育体系。”黄润秋委员提出。
作弊制假要严惩
考试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严重妨碍了教育公平,而非法招生等行为也对许多孩子造成了很大伤害,教育违法行为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此次修法强化了上述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规定:对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至3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对违法颁发学位证、学历证等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颁证资格;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学历证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应加大对违规招生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违规招生不仅扰乱了教育秩序,也给招收学生造成了伤害。所以,我建议应明确对违规招收学生进行相应经济补偿,同时,罚款必须设置下限,如‘可以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刘政奎委员建议道。
基本制度待完善
如何从法律层面促进高校管理制度完善,以提高教学质量?这也是本次修法的目的之一。草案对高等教育法作了4项主要修改,涉及权限下放、去行政化、改进评价模式、完善投入机制等方面。
草案规定,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分别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用;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模式,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此外,为完善教育基本制度,草案增加了有关“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促进教育公平”的规定。增加了关于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和国际化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