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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8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彰显大国形象 增强宪法意识
——专家解读我国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 此次特赦并非免除犯罪分子的全部刑罚,而是只免除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未执行部分

○ 实施特赦有助于创新特赦制度的实践,并藉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

在即将迎来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如果草案得以通过,将意味着我国在时隔40年后重启特赦制度,这将充分展示我国开放、民主、文明、人道、法治的大国形象。在现代法治理念中,赦免是法律严苛的均衡器,是贯彻宽大政策的有效手段。《经济日报》记者就特赦的具体情况采访了多位专家。

本次特赦只免刑不免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告诉记者,赦免是国家对犯罪人免除罪或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罪之赦免与刑之赦免两项内容。赦免是国家对刑罚权的放弃,因而导致刑罚的消灭。赦免通常由国家在宪法中或行政法、刑法中规定。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行政性,被视为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的一种行政特权,因此也被称为“恩赦”。赦免通常由国家元首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以命令的形式宣布。这种命令称之为大赦令或者特赦令。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人的普遍赦免。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在于:第一,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第二,大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特赦通常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但特赦也有规定既赦其罪又赦其刑的。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据特定的目的、依据一定的标准实行特赦,即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我国此次实行的特赦即属于此种情形。第三,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

肯定了参加正义战争的行为

储槐植教授告诉记者,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永远不会忘记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各界人士,永远不会忘记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各界人士,并对他们表示由衷地感谢和尊敬。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国家决定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予以特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正义战争的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

此次将“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作为特赦对象,是和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和做法相一致的。我国法制史上一直贯彻“矜老恤幼”的精神。因此,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以及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罚尚未开始执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并且经过评估认定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

特赦令将由国家主席发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介绍,根据我国现行政体、国体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此次特赦不是免除犯罪分子的全部刑罚,而是只免除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未执行部分。就是说对特赦的对象,是免除刑罚的未执行部分,应当按照特赦决定规定的日期予以释放,而不是免除犯罪人的全部刑罚予以释放。经特赦免除其剩余刑罚执行的犯罪人,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以先前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为由,而再次对其追诉。

有助于树立理性的刑罚观

关于本次特赦的法治意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说,本次特赦有助于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此次特赦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进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以特赦令发布,并由人民法院裁定。此举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有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宪法意识。

同时,本次特赦可以创新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特赦制度的实践,并藉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虽然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将特赦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中国成立后也曾先后7次施行特赦,但自1975年以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该制度已40年未曾适用。尤其是对于普通刑事罪犯,更是自1959年我国首次特赦将普通罪犯包括其中之后,长达56年之久未曾行赦。“此次特赦,相信对于赦免制度的法治化重构及其常态化运作必定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赵秉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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