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俊毅 实习生 李盈樽
在农业转型发展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接二连三”是一个重要方向。就此,记者采访了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黄祖辉。
记者:您认为一、二、三产业融合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黄祖辉:从我国农业发展现状看,要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并不容易,关键是要选择正确的转型途径和扶持政策,使广大农民在农业转型中获得应有的收益。我觉得应把握好三个重点:
一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多类型规模经营。我国人多地少、农业类型多样,农业规模经营必须注重适度性和多样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本质是农业经营者的比较利益,这种比较利益就是从事一定经营规模农业主体的机会成本。比较利益具有动态性,因此,随着农业和非农产业经营者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的适度经营规模会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农业规模经营还应该注重它的类型多样性,不能仅以土地经营规模为唯一标准。
二是建立农民合作组织为核心的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三是构建农业纵向融合的经营机制与利益机制。推进农业的纵向融合,重点是要构建与农业纵向融合相适应的经营机制、农业纵向融合中相关主体的利益机制。
记者:现阶段建构我国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的重点在哪里?
黄祖辉:农业的服务体系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服务主体与制度导向的多元化,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合作主导型、行业主导型、社会主导型以及不同类型的结合等;二是服务形式的多元化,主要体现为服务的外包化。如:公共服务的外包化和私人服务的外包化;服务的内部化,如合作社等组织为其成员提供的服务;服务外包化与内部化的结合,如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为农民或农业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类型。从各国农业服务体系的发展格局及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看,以农民合作组织服务内部化为核心的农业服务体系,应该成为现阶段我国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的建构重点。
记者:在建立以农民合作组织为核心的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时,需要处理好哪些关系?
黄祖辉:当前需要把握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建构的互促共进关系。农民合作组织既是农业服务的需求方,又是农业服务的供给方,因此,现阶段要把农民合作组织的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作为重点,以建立农业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均衡关系。
二是处理好农业服务外包化与内部化的关系,也就是要处理好市场化服务和非市场化服务的关系。为此,首先要通过政府机构的改革和职能的转换,加快农业行业组织的发展,增强行业的内部化服务功能;其次,要通过相关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促进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联合发展,探索建立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于一体和多层次的农民合作社的联合社,增强农民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拓展农业服务的深度与广度。
三是处理好政府农业公共性服务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供农业公共性服务是政府的职能,是政府扶持农业的政策体现,因此,无论政府的农业公共服务是以直接的方式提供,还是以购买的方式提供,都应体现对服务对象的公平性和普惠性,而不应具有歧视性。与此同时,也应注重农业公共服务的效率,加强公共服务的效率评估。为此,一方面要清晰界定农业公共服务品的概念和受益对象,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农业公共服务的运行体系和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