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9日讯 记者齐慧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港口船舶使费收费政策,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
《通知》指出,我国将进一步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可收取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收取。
同时,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由500净吨提高到2000净吨,40001净吨至80000净吨部分、超过80000净吨部分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净吨0.45元、0.425元。节假日、夜间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加收的比例降为45%。鼓励港口经营人在不超过按拖轮马力、作业时间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接受拖轮服务的船舶吨位、船长、进出港次数等情况综合计收拖轮费。
根据通知,我国将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征收和使用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