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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8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管理办法明确
项目收益债资金不得用于置换资本金

本报北京8月5日讯 记者林火灿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今日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于日前印发了《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根据管理办法,项目收益债券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债券,每次发行认购机构投资者不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办法明确,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鼓励项目收益债券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

记者了解到,除债券资金外,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应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需符合国务院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足额及时到位。贷款银行应出具贷款承诺函,其他资金来源应提供相关依据。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应对项目可能超概算情况提前作出融资安排,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上述负责人表示,国家将建立项目收益债券发行人、中介机构及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逐步实现与投资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在债券申报、发行、还本付息、存续期监管等环节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及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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