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民生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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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8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高温劳动保护 地方法规更给力

随着对高温劳动保护的日益重视,许多地方都出台了具体规章进行保障。其中,山东、广东为较早探索者。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配备中暑救助人员、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若有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未设立休息场所等行为之一的,由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处罚。同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则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国内首部针对高温、大气重污染等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地方规章《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今年5月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办法最高将被处30000元以下罚款;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中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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