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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8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服务评价将影响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本报北京8月4日讯 记者姚进报道:为适应保险消费者保护形势需要,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改进保险服务,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于近日施行。

《办法》提出,将对保险机构服务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对于保险总公司将根据服务评价得分高低进行评级,对分公司只评分不评级。对保险总公司服务评级设定为A、B、C、D四大类共10级。A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优秀的公司,B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良好的公司,C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较差的公司,D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差的公司。

“对于C、D类的保险公司,监管层会出台相对应的监管措施。事实上,服务评价结果一旦对外公布,对保险公司的约束或激励作用比任何监管措施都要效果更好。”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吕宙认为,对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直观的消费选择依据,将倒逼保险企业从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转变,从而不断提升保险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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