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常州市民薛某在田间捕了100多只青蛙拿到菜市场售卖,被警方抓获。近日,薛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提起公诉。
在很多人看来,青蛙并非珍稀动物,猎捕平时常见的青蛙并无不妥。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也常常猎捕青蛙食用,并没有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三有”野生动物应该受到保护。所谓的“三有”,也就是“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青蛙属于“三有”保护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不过,普通人往往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种类等认识不清,不知道猎杀“三有”野生动物的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人正是因为不懂法、不知法,才误入歧途。从这个意义说,提高公众的法律认知,让他们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具有清晰的认识,显得尤为迫切。尤其是,对于地头、山林里常见的野生动物,哪些属于法律保护的种类,保护的具体标准和规定等,需要提高认知。因此,相关部门和机构有必要强化普法力度,提高普法水平,让普通人都能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的“禁区”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