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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8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限制消费、司法拘留、刑事处罚形成组合拳——
“三招”治“老赖” 破解执行难

本报记者 李万祥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集中向7名被执行人送达了“限高令”。这是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出台实施后,北京市法院系统首次依据新规对老赖发出的“限高令”。

2015年7月6日,最高法院对2010年制定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出修改决定,并正式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新规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明确将限制高消费拓宽至一般消费,比如乘坐G字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就被纳入限制范围。而另一个重大变化,则是明确禁止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实践中,限制消费的信用惩戒与司法拘留、刑事处罚一起,形成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的组合拳,不仅让老赖难赖其应尽义务,而且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其违法“拒执”行为付出代价。

“限高令”同时送达民航旅游等部门

据了解,收到北京市三中院新版“限高令”的7名被执行人包括3家公司和4名自然人,分别是: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城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及高志榴、杭抱顺、杭锁亚、夏杏头。

据北京市三中院介绍,这7名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采取措施,执行标的总额高达2亿多元。根据新规,以上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行为。

同时,北京市三中院还将该“限高令”向民航、旅游、保险等部门进行了送达。对被执行人违反本令的,法院随时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新规,有关单位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信用惩戒的目的就是要使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人处处受限,处处感受到‘不便’,只有提高其失信成本,才能促使债务人通过利益选择主动履行义务。”最高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说。

不构成犯罪的或受司法拘留惩戒

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可以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然而,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执行难”的问题不仅让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成了“空头支票”,而且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自2014年11月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目前,该专项行动已告一段落,取得初步成效。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集中打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两类违法犯罪行为。”刘贵祥指出,一类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最后依法定罪量刑;另一类是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司法拘留惩戒的,由各地法院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行为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送交拘留所进行拘留。

据介绍,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各地法院实际判处上述犯罪共计807案864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706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47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93人;以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判处18人。

司法拘留是民事执行中的一种强制处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55772案58478人次。其中,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5990人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12488人次。

违法“拒执”行为将追刑责

在专项行动中,最高法院收集了许多公、检、法3家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案例。日前,最高法院从中挑选出孙才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等10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据统计,这10个案例中,从案件类型上看,有7件属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2件属于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有1件属于构成妨害公务罪。从犯罪情节来看,既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受到从严惩处;也有被执行人被刑事立案后,主动履行了义务,认罪悔罪,被酌定从轻处罚。

比如,被执行人郭金欣有200余万元的收入,却拒不履行21万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执行人郝富荣处置名下财产后予以转移、隐匿,逃避执行近10年,被立案侦查后全部履行到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冯家礼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等等。

“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刘贵祥表示,即便是行为人因为抗拒执行受到了刑事处罚,仍然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反,行为人只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有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为规范此类案件审理,最高法院日前还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严打拒执犯罪。

对此,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表示,《解释》主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拒执罪“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表现,列举了构成拒执罪的拒执行为,还分别规定了量刑的酌情从宽和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这些行为多是‘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且具有一定的暴力性,极大侵害了司法公信力,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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