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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7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
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

本报北京7月30日讯 记者郑彬报道:国家旅游局、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今天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副司长唐兵表示,这是3部门首次专门针对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出台的指导意见,将对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之所以出台此《指导意见》,主要是因为近些年频频发生的导游强迫购物、侮辱游客的事件,社会各界呼声比较高。同时,旅游业也存在导游无底薪、无保障等问题。”唐兵说。

切实保障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是旅行社应尽的法定义务,旅行社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将为导游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前景。《指导意见》强调,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主要工作有理顺旅行社与导游的关系、依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加强导游执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和指导性标准制定工作。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管理处处长王永生表示,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在1个月以上。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

同时,旅行社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旅行社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依法开展以协商确定导游劳动报酬为重点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协商对话机制,确定协商主体,按程序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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