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30日讯 记者曹力水报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今天发布关于调整沪股通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沪股通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由原“按成交股份面值的0.6‰元人民币计收(双向收取)”修改为“按成交金额0.02‰元人民币计收(双向收取)”。沪港通其他登记结算收费安排及标准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