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关注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7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破除政策技术壁垒 营造公平准入环境
——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础产业司负责人

本报记者 林火灿 实习生 李子森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础产业司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接受了《经济日报》记者专访。

问:社会资本反映地方铁路等与国铁接轨程序复杂,办理周期较长,此次《意见》在简化接轨手续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自2013年铁路实现政企分离的管理体制改革以来,铁路接轨从行政许可已调整为签订接轨协议,专用线、集运站等线路的接轨手续已下放至铁路总公司下属的铁路局,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接轨手续。

不过,社会资本在实际办理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不少问题,比如地方铁路、城际铁路等与国铁接轨仍需经过铁路局、铁路总公司两级审查,审查环节多,程序复杂,周期长,不利于项目加快前期工作。此次《意见》要求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明确办理时限。铁路总公司要尽快制定改进接轨工作的细则,及时向社会发布接轨手续办理时限。

关于接轨,社会资本还面临方案和投资分劈的问题,反映较多的是将与接轨无直接关系的工程纳入社会资本投资范围,资产界面不清晰。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接轨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接轨协议,《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接轨手续,合理确定接轨方案、工程范围和资产界面,并合理分担工程投资。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努力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破除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技术壁垒。

问:铁路项目牵涉范围广,涉及利益群体多,社会资本落实征地拆迁、外部电源等建设条件的难度较大,此次《意见》给予了哪些政策支持?

答:目前,国铁项目征地拆迁一般采用铁路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的模式,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投资计入项目股份。《意见》要求各地切实负起征地拆迁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可以参照国铁“路地合作”模式参与项目建设。针对一些地方不同投资主体征地拆迁标准差异较大的情况,此次《意见》明确提出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与政府投资的铁路项目实行同等用地政策。

关于外部电源配套方面,社会资本的主要意见在于电源建设模式。目前国铁由电网企业配套建设电源,再通过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政策补偿电网投资,而社会资本往往需要自筹资金建设电源,增加了企业投资压力,特别是西部地区地广人稀,接引外部电源投资可能达数亿甚至更多。为切实减轻企业投资负担,《意见》提出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参照国铁配套外部电源建设的办法。

问:铁路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在保障投资人利益的同时,如何监督社会资本履行义务,确保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答:铁路作为大众化的交通出行工具,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绝不能因为引进社会资本就降低运输安全要求、降低服务质量要求。保障公共利益,一是要从源头着手,规范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选择、确定程序,通过竞争方式挑选真正具有实力、信誉的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并通过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约束相关责任和义务,才能有效保障公共利益;二是要明确责任主体,项目法人作为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安全、质量和环境责任,切实履行运输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共服务义务,服从国家应急调度和管理;三是强化政府监管,加强政府在建设、运营和相关经营活动中的监管责任。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