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市场中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有权根据公司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自己的分红方案,不应该受任何行政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干预,如公司正处于成长期,其现金流情况不太理想甚至还是负的,现金分红可能让公司的业绩出现恶化。
其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从理论上来说,分红是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从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历史来看,一掷千金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不少,然而一毛不拔的“铁公鸡”也并不鲜见。2013年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上市公司提出不同的现金分红要求,规定了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然而从近两年的情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受经济、体制、金融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仍存在现金分红高度集中于少数优质公司、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成长性企业分红水平总体高于成熟企业、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
在今年年初举行的2015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现金分红是投资者回报的重要渠道,但不是唯一的渠道。他进一步提出,此前制定的一些政策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市场环境复杂多变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强制的、半强制性的现金分红政策有待改进;二是投资者在做出回报决策方面的选择性和话语权还不足;三是没有形成有效的资本与劳动者一致的利益结构;四是回报工具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五是投资者回报的外部环境有待优化。
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的重要方式,同时也能有效增强资本市场投资功能和吸引力。可以预见,未来随着监管思路“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变化,监管层将更倾向于采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调节市场,上市公司将获得更多自主决策的空间。
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形成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更尊重股东利益、具有多样选择性、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投资者回报机制,考验着各方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