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游城市群涵盖了我国“两型社会”建设的试验区和重要的生态经济区,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点区域,在区域发展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经济新常态下,加快长江中游城市群新型城镇化事关我国结构调整、人民生活改善、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以武汉、长沙、南昌为中心的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发展迅速,城镇化水平大幅提升。但受原有城镇化模式、路径等的影响,长江中游城市群城镇化进程中依然面临着农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生态文明建设、城镇体系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体制机制创新等现实问题。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新型城镇化,根本在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重点在于将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完善城市体系和功能提升,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体制机制创新,实现生产、生活和生态三大空间的优化。
一是注重城镇化进程中农业资源的保护,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城镇化的过程会不同程度地挤占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资源,农业发展面临着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农村空心化等诸多挑战。长江中游城市群农业资源优势明显,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因此,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新型城镇化进程,应切实保护农业资源,走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道路。一方面要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农业资源保护的相关制度。创新耕地保护方式,深化农村土地整治,完善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二是注重城镇化进程中生态文明的建设,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的问题,既体现为城市的无序开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也体现为城市的过度开发与生态产品供给匮乏。有序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城镇化,应立足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新型城镇化的全过程。首先,增强城镇化过程中城乡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其次,控制城镇化进程中城乡空间开发强度。大力提高城镇土地利用率、城镇建成区人口密度,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调控。留足城乡合理的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形成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城市居住空间、农业发展空间、生态安全空间。第三,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保障。健全新型城镇化评价体系中的奖惩机制,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三是注重城镇化进程中城镇体系格局的完善,实现国土空间优化开发。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新型城镇化,既需要优化宏观空间布局,也需要完善城市微观空间治理。一方面,优化城市群空间结构,增强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城市群由单中心向多中心转变,促进若干省际毗邻中心城市的组团发展,加快沿江、沿铁路城镇带的建设,加快大中小城市的资源要素整合;另一方面,加快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增强城镇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
四是注重城镇化进程中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现,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型城镇化的本质在于实现“人的城镇化”。因此,要加强城镇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品生产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提高市政设施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以社区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高农业转移人口所在社区的就业、教育、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完善制约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户籍、社会保障等制度,解决和消除农村和城镇之间公共服务制度的不衔接问题,形成公共服务资源区域配置与人口集聚规模相一致的格局。
五是注重城镇化进程中体制机制的创新,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推进新型城镇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政府在完善制度环境、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职能。一方面,发挥城镇化进程中市场的主导作用,以市场的力量引导资源要素流动和集聚,促进经济活动和人口向产业基础较好、区位交通优势明显、具有较强承载能力的城镇集聚;另一方面,发挥城镇化进程中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快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财税体制、融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建设服务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