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7日讯 记者姚进报道:中国保监会今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这也是继前不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普及,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表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
《办法》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经营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即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部分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而针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
产品监管方面,《办法》未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另外,对于消费者比较关心的资金安全问题,《办法》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办法》体现了支持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的精神,同时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活动提供网络支持和服务,如果从事这类活动,不需要另外取得任何的行政许可;另一方面,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当中的销售、承保、理赔等经营活动,那么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经营活动的资质,比如中介、代理资质等。”刘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