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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7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汇总征税”新模式全面推行
企业可向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
记者顾阳、实习生万昕阳

本报北京7月27日讯 记者顾阳、实习生万昕阳报道:自今年7月27日起,海关全面推行“汇总征税”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口货物应纳税款,海关将实施汇总计征,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降低通关成本、促进外贸发展。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所谓汇总征税,即企业无需再向海关逐票申报纳税再提取货物,而是可以在提供税款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事后在规定的纳税周期内汇总缴付税款。作为一种新型集约化征税模式,汇总征税是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实现“先放后税,汇总缴税”,改变了海关传统的“逐票审核、先税后放”的征管模式,是海关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据悉,汇总征税改革于2013年10月开始实施试点,截至今年6月,参与试点的28个海关、81家企业累计汇总征税150亿元,涉及报关单6.4万票,取得明显成效。

试点海关的情况表明,汇总征税有效缓解了逐票征税与通关效率之间的矛盾,引导企业在自律、规范申报的基础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深受广大外贸企业欢迎。例如,沈阳海关辖区内的一家合资企业,每周有多批货物申报进口。在传统征管模式下,每票进口货物均需在规定时间内逐票纳税后提取,企业每周需预测下周的待缴税款并安排资金周转。汇总征税试点后,该企业在海关协助下按月结算应缴税款并集中支付,既简化了纳税作业,又提高了通关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

据了解,这项改革在全国推开后,企业可向注册地直属海关的关税职能部门申请开展汇总征税业务,申请企业条件包括:应为一般认证及其以上的企业;必须开通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向海关的申报符合规范要求,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等。同时,汇总征税必须以税款担保为前提,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和保函。

此外,企业存在欠税风险的,海关可以冻结企业的汇总征税总担保账户,暂停汇总征税。企业发生超期未缴税情事的,海关实行违规登记,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两次以上超期纳税或存在税收风险的,海关将取消其汇总征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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