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7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应该叫停商家“最终解释权”

据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店堂告示、须知、单据等视为合同格式条款。商家的合同格式条款中含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内容,属违法行为。

【微评】长期以来,很多商家在搞促销活动时,往往会推出一些名目的优惠活动,同时还指出活动优惠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其实,这是商家的一种“自我保护”行为。商家将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自己,一旦发生纠纷,商家怎么说怎么是,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受到损害。而今广西明确商家“最终解释权”属违法,无疑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举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