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钱箐旎报道:近日,湖南银监局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销非本行产品业务行为。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代销非本行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类、保险类、证券类、债券类、基金类以及贵金属类等。代销产品应为可以独立测算、要有真实的投资目标、要有市场分析预测、风险管控预案、风险评级、风险和收益均等对称以及未含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产品。
二是加强准入管理。要求商业银行与委托机构合作必须由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审批准入(驻湘非法人机构由各总行确定,报属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并实行委托机构名单制统一管理。同时,明确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审批代销非本行产品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评估报告、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对委托机构的尽职调查文件、与委托机构签署的法律文书、销售文件、宣传资料等。
三是加强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在代销非本行产品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八大原则:产品依法合规、合作权责明晰、业务准入许可、信息公开公示、风险充分揭示、专人专区销售、“了解你的客户”、内控优先。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代销非本行产品的商业银行日常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报送本年度代销非本行产品的业务报告。同时,加大现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在代销非本行产品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