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是“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的重要“落子”。从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部署推进四项改革试点以来,上海、广东、吉林、贵州、海南、青海和湖北等第一批7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以“开弓没有回头箭”的态势协同挺进深水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为改革实践投石问路
今年4月,上海召开了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改革在上海全市所有法院、检察院全面推开。这标志着上海成为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四项相互关联、“牵一发动全身”的重大改革任务。按照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部门和有关地方党委,研究提出《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推进——问题意识、问题导向,框架意见和4项重大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意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问题,明确改革任务,凸显改革重点,推动改革深化、增强改革效应,统筹兼顾地予以推进。
制度创新契合了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2014年下半年,吉林、湖北、广东、海南、青海和贵州等6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启动司改试点。率先在全国试点的上海司法体制改革,抓紧建立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基层法院检察院经费统一管理等制度。
从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部署推进四项改革试点以来,第一批7个试点省市正积极有序推进试点工作,上海市作为先行者,今年4月已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今年5月,江苏、福建、重庆、内蒙古、宁夏等第二批11个试点省区市的方案已经中央批准,试点工作陆续启动。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区市的探索实践,已经开始为大范围改革实践投石问路。
“目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改革共识进一步形成,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说。
试点经验可复制可推广
没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再科学,也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制度保障,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
上海在全国率先成立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任命了新中国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首个社会遴选的优秀律师即将进入法官队伍。海南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已基本完成,1138名法官、806名检察官通过民主推荐、考试、考核等方式,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
从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到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再到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体系……一年来,各地在强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上均作出了有益探索。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一年多来,试点省份把司法责任制落到了实处,努力实现依法独立公正司法。
攻坚克难扎实推进改革
改革迈进“深水区”,遇到的都是“硬骨头”。只有克服传统思维定式的束缚、突破利益格局的藩篱,兼顾好当前实际和长远利益,才能形成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的改革成果。
按照中央部署,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其中法官检察官员额数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这意味着原先在一线办案的部分审判员和检察员、部分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的行政人员,将要退出员额。如何才能突破障碍,真正建立起结构合理、分类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这就需要试点地方试点单位迈开步子、趟出路子。
吉林省在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检察院、法院领导主动放弃了身份,起到了表率作用。
海南法检两院正大刀阔斧进行“去行政化”改革,扫除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机制障碍。海南省检察机关打破“股、科、处”的行政划分,将机构整合为刑事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局、政治监察部等6局1部。
一系列的体制突围,打破了法官、检察官是“官”的行政性思维,颠覆了层层请示的行政化办案模式,建立了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改革全面推广走出一条路。
改革总是不断由问题倒逼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人们期待,各地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能够按照中央部署真抓实干涉险滩。只有这样,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会进一步健全,司法改革成果才会惠及更多的人民群众。
文/新华社记者 陈 菲 杨金志
(据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