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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7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有章可循 规划期应不少于5年

本报北京7月20日讯 记者顾阳报道: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据介绍,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规划区域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家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承担国家重大改革发展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规划期原则上应不少于5年。

《办法》要求,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管理。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将视国家级区域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当规划实施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评估确需进行调整修订的,应履行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中应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大国家战略的衔接,符合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全国中期财政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向,特别要与有关约束性指标相衔接。加强与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衔接,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城乡、环境保护等空间规划要求,在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方面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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