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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7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行间市场对境外 机构投资者进一步放开

本报北京7月14日讯 记者张忱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布的《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称,为提升投资效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备案后可在我国银行间市场自主决定相关投资规模。

境外机构投资者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通知》指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应当通过原件邮寄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递交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备案完成后,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通知》规定,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开展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双方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要求对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或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委托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应当签署结算代理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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