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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7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电改试点经验不宜照搬照抄
林子文

今年以来,我国输配电价改革步伐不断加快,改革试点范围不断扩大。不同地区的输配电价改革,对于我国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早在2002年,我国就进行了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但并不彻底。例如,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价格关系没有理顺,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各类规划协调机制不完善;发展机制不健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困难。

从某种意义上说,上一轮改革以后,“计划电”的长期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新旧问题交织叠加,导致了市场在电力行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与过去的改革不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明确按“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并率先在7个省份启动了改革试点。

总的来看,这些试点地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例如,深圳市处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交叉补贴不严重,输配电资产比较清晰,电网结构比较紧凑,对电价的承受能力也比较强;贵州省位处西部地区,但火电装机规模大,也具备电力直接交易基础;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等省区,也各有各的特点,几乎覆盖了各种发电方式。在这些省区的试点,可以更好地积累改革经验,为下一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改革中可以对试点经验进行照搬照抄。这些试点地区虽然具有代表性,但电力行业本身发展却面临着诸多差异。例如,有些地区的交叉补贴多,有些地区补贴少;有些地区煤电比重高,有些地区比重低;有些地区发电成本构成相对简单,有些地区则相对复杂;等等。而全国各省区市,每个地区电力行业发展的情况更是差异甚大。

因此,在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进程中,应该继续寻找具有典型意义的其他地区,继续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总结和梳理共性问题,寻找改革的社会诉求和共识,为全面推进改革创造更宽松的环境和基础。

值得期待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明确,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也可以开展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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