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中,既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对经济社会运行的引导、监督和规范作用。简政放权是要把本来属于市场、公众、企业、社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权力交出去,充分尊重它们的权利和发挥它们的应有作用,最大限度地增进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运行效率。同时,放权不等于一放了之,完全撒手不管。简政放权以后,政府监管必须跟进。简政放权,放开放活是改革;实施有效监管,管住管好,也是改革。这二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不可或缺,不能偏废。要树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开放、动态、信息化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政府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制度、监管机制、监管手段和监管方法,确保政府监管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讲求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