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9日讯 记者韩秉志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养老基金投资的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征求意见稿指出,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根据办法,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划定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征求意见稿指出,养老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养老基金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此外,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