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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被判3倍赔偿

本报讯 消费者对超市所售食品标签提出质疑,要求超市返还货款并赔偿3倍损失。近日,江苏南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消费者的诉求。

冯某在某超市购买了1袋生粉,单价为5.1元。诉讼时,冯某认为超市存在错误引导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欺诈行为,他举例:生粉的实际产地为江苏泰州,而超市的价格标签却标注产地为上海;另外,生粉外包装袋上标注的专利号早已过有效期。但超市坚称,所售产品具有正规进货渠道,且对厂商的生产资质、产品质量履行了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更谈不上欺诈,只是存在标签标注不规范的情况而已。

经审理,法院认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超市销售生粉时,在价格标签和产品外包装上提供不真实信息,对消费者的选择产生一定影响,应认定构成民事欺诈,判决超市返还货款5.1元,并支付500元赔偿款。

(陆芳芳 赵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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