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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一版 2015年6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办转发指导意见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民营银行已步入常态化发展阶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民营银行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提升银行业对内开放水平,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民营银行试点工作,不断完善监管配套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5家首批试点民营银行均已获准开业,相关监管配套措施正同步推进。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七部分:一是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市场规律,促进民营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科学稳健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二是基本原则。积极发展,公平对待,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成熟一家,设立一家;循序渐进,创新模式,通过多种形式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三是准入条件。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依法进入银行业,确定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定许可程序。五是民营银行应确立科学发展方向,坚持特色经营,稳步推进创新;同时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建立多层次风险防范体系。六是监管部门应明确监管责任,坚持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协同监管,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七是相关部门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信用、经营、竞争、舆论等环境。

(详细报道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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