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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省级政府可将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
李万祥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6月24日公布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

在预算公开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的细化要求,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规定了单位预算的公开,即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关于中央政府举借的债务,征求意见稿对预算法规定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管理”及“余额”作出了具体规定,即余额管理是指中央政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债务余额的限额内,决定发债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结构和发债时点的管理方式;余额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债务未偿还的本金。关于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市县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方式,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征求意见稿还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分类、偿债责任及来源、风险预警等内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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