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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执法公司”损害执法公信力

据报道,云南某县成立了一家交通服务公司,由该公司认定县城内的违停车辆,并用标有“综合执法”的车辆强制拖车,而拖车收取的费用则与城管局按比例分成,而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该县城管局一名中队长的妻子。

【微评】尽管该县城管部门表示,涉事公司拖车行为只是“暂时性拖离现场,并非是在执法”,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没有城管或交警认定车辆“违停”,私人公司怎么会有“暂时性拖离”的权力,又哪有权向涉事车主处以罚款?从该县城管局和涉事公司按比例对拖车费分成,以及该公司的归属来看,该县城管局显然难逃变卖执法权的嫌疑。执法权是一种公权,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来行使,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即便是要创新性的开展执法,也不能突破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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