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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告用语不容低俗
广 原

近日,河南某县一景区低俗的宣传语被曝光于网络,引来网友的批评。

笔者看了该景区制作的文配图宣传海报,海报中放大了的几个字读下来极易联想到低俗的用语,明显让人感觉这份宣传海报是在“打擦边球”。虽然该景区已经表示将做出修改,但此事所带来的思考并不能就此打住。

一个景区或一座城市,打出展现自身优势和特质的广告向外推介,以换来更多的游客和旅游收入,本是一件正常的事,群众也期待相关广告语能够大众化、口语化、有亲切感。不过,此前一段时间,无论是在商业广告用语方面,还是在城市推介宣传上,不时发生故意使用低俗宣传手段制造噱头以引起人们关注的案例,一些宣传语可谓“语不惊人死不休”,给人以急功近利、浮躁浅薄、无视负面影响的印象。

这些景区或城市之所以做出这样雷人的举动,自然与急于推广自己、期待广告效应、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等有关。深层次来看,这和《广告法》的落地执行,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界定与处理不够有力有较大关系。《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能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广告用语执法力度,对那些故意玩噱头、搞低俗的行为及时予以惩戒。

当然,管好广告用语,首先还是要抓住源头,广大商家、景区、城市以及其他广告发布者,必须牢牢守住文明道德底线,杜绝各类广告语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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