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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先看病后付费”需政策配套
廖海金

6月1日,“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模式在海南省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铺开,其中包括5家海口市属公立医院、27家乡镇卫生院和所有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在这一诊疗模式下,患者可以先看病后付费,在出院的时候结算自费部分就可以了,解决了一些困难家庭的燃眉之急。

长期以来,国内大多数医院的就诊模式基本上是“先交押金后诊疗”,这种模式建立的基础是,大多数患者看病都要自费或者承担大部分费用,而如果不先交押金,担心一些患者可能逃避医疗费用。

早在2010年,原卫生部就发布了《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逐步实现患者先诊疗后结算”。2011年下半年以来,河北、河南、山东等多地先后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制度试点。然而,实践中“被逃费”、“垫付造成资金周转压力”等问题,成为阻碍其推广的重要原因。

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模式,需要完善制度设计,也要与相关配套措施无缝对接。一是我国医保报销比例应适时上提,医保能报销的比例越高,患者自己要掏的钱就越少,逃费的可能性也就越低。二是一些城乡困难户等低收入自费群体,尚难以归还较高的医疗费用,加大了欠款风险。三是目前城乡居民、城镇职工3种医保的统筹层次、筹资水平不同,保障力度不一,报销比例也不尽相同,在很大程度上给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带来了困扰和障碍。最后,全国统一的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缺乏,也为恶意逃费后的追款惩戒带来难度。

尽管存在很多问题,但“先看病后付费”是民众的热切期盼,更是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本质的有效路径。只要构筑起多层次的配套机制,“先看病后付费”面对的风险是可控的。

首先,国家要依法明确如何对待患者治疗后不支付费用的行为。“先看病后付费”是建立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医患双方一旦签署了《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就表明这个医疗结算协议成立。如果患者少付费或不付费,属于单方违约,必须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其次,应建立一套个人征信系统,根据患者还款总额、时间、次数等表现,给予不同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高的,可以继续享受“先看病后付费”;反之则可以采取一定惩罚措施。此次海口市就规定,恶意逃费者只要有一次记录就会被列入“黑名单”,不能再享受该项惠民政策,也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第三,还需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尤其是在医疗机构遇到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时,国家财政应承担起一定的救济责任,比如设立单独的救助基金,以加大对医疗机构的补助力度,避免让医院受到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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