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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关村4项税收优惠政策扩至全国
曾金华

本报北京6月11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通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实施。

这些政策包括科技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等4项,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在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在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注册在示范地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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