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财金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部门公布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粤津闽自贸区试点选择性征收关税

本报北京6月8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今天,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外公布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已于3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3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在上海自贸区已试点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等。

值得注意的是,3个新增自贸区同时被赋予了试点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3部门明确提出,在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就意味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保税加工企业,不再像此前内销时关税按成品征税等方式,而是能够选择税负较低的方式缴税,即可以选择按料件征税或是按成品征税。专家表示,这有利于区内企业进一步整合生产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拓展内销市场。

同时,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3个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此外,3个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3个自贸区还确定了一些特殊政策。如广东自贸区确定,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福建自贸区确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因为这些区域内存在其他不同类型的经济特区,单独的税收优惠需明确区分。”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告诉《经济日报》记者。3部门还明确要求,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