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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确定
银行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记者曾金华

本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办法规定,退税商店采用备案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并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的企业,经省级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税务机关发现退税商店有不符合退税商店条件或违反规定的情形,有权终止其备案。

《办法》确定,办理离境退税依托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并以《离境退税申请单》为连接各环节的关键凭证。办理过程包括4个环节:一是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取得《离境退税申请单》;二是境外旅客离境时向海关报验,海关在《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确认;三是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或税务机关设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机构申请退税;四是退税代理机构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结算。选定退税代理机构后,省级国税局要与其签订两年的服务协议。退税商店和退税代理机构均需在显著位置悬挂规定标识,方便境外旅客识别。

《办法》还确定由银行作为退税代理机构办理离境退税。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3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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