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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污染环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李万祥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法院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6月2日起施行。《解释》明确,“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悉,这是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颁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不仅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而且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了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

《解释》共19条,主要从8个方面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别是:适用范围既包括环境私益诉讼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又包括污染环境案件和破坏生态案件;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和减免事由;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排污时,污染者对内对外的责任承担方式;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污染者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或者监测报告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等有关证据的适用;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侵权的承担责任的方式。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解释》旨在统一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数人侵权责任划分等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疑难问题,指导全国法院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用严格的司法程序保护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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