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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5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法院创新涉少特色审判机制——
解救“没人要的孩子”

王女士与刘先生201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二人之子小明由王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起初几年双方相安无事,渐渐地王女士发现小明越来越难以管教,公然不上学、毁坏衣物甚至多次动手打妈妈。王女士在求助居委会、妇联、公安均未果后,以无能力管教孩子为由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将小明的抚养权变更给其父刘先生。而刘先生坚持认为是王女士教育不当导致小明出现问题,与己无关,且自己已再婚,坚决不同意抚养小明。一个坚决把孩子往外推,一个说什么也不管,一时间小明像足球一样被双方踢来踢去,成了“没人要的孩子”。

鉴于双方矛盾尖锐,且小明的问题非简单的审判所能解决,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淀法院决定启动社会观护程序,同时融入亲职教育、心理疏导等少年审判特色工作机制。法院委托社会观护员,通过多次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及学校走访,对当事人基本状况、家庭情况、双方教养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形成详实客观的观护调查报告。

因王女士多次扬言要扔下小明,离家出走,法院还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她进行心理疏导,使其认识到小明看似无事生非的行为,其实是渴望得到母亲关爱的表现,打消了王女士对小明“以虐待母亲为乐”的误解。法官还从王女士对刘先生长期拖欠抚养费“既不出钱又不出力”的不满中,分析抚养费纠纷亦是她起诉的心理动因,并据此拟定了调解方案。

庭审中,观护员当庭宣读的报告显示小明的问题源于双方缺乏科学有效的教育手段。承办法官趁机发放了《家长手册》,进行了背靠背的亲职教育和调解,引导王女士意识到孩子不服管教,自己也有责任,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经法官做工作,刘先生也认识到其应承担的教养职责,表示愿意增加抚养费,并协助王女士教育小明。最终,本案抚养权纠纷以王女士撤诉方式结案,抚养费纠纷也当庭一并调解解决。

在涉少民事案件中引入社会观护、亲职教育、心理疏导等特色工作制度,可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力量在开展社会观护调查、参与矛盾化解、督促履行等方面的优势,对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文/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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