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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5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仅凭交易凭证能否被认定借款事实?

200万元款项,原告仅凭转账、划款交易凭证能否获得法院认可,要求收款人还款?近日,江苏无锡市南长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诉称,2010年下半年,被告宋某以开设公司等借口分3次向其借款人民币共计250万元。在归还50万元后,宋某便停止了还款。现陈某要求宋某归还剩余的200万元欠款,并向法院提供了出借款项时的转账、划款交易凭证。

宋某表示,早前其与陈某因业务接触继而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当年其本人确实收到了250万元,但该笔资金是陈某让其采办物品的货款,并非借款。在庭审中,宋某又称,资金共分3笔到账,前两笔合计230万元为货款,第三笔20万元为陈某给付的分手补偿。其后宋某再次改口称第三笔费用并非补偿款,且已归还陈某。

法官随后来到宋某采办物品的商行进行调查,发现商行负责人与宋某就具体采购过程的陈述不相吻合,且对于该笔大额交易,宋某亦未能提供有效凭证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陈某虽仅提供转账、划卡等款项交付的凭证,但该凭证既是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也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间接证据,且宋某抗辩事由前后矛盾,故法院最终判决宋某向陈某归还借款200万元。

法官说法: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是借款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本案中,被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陈述的事实,不能使法官对双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因此根据经验法则,法院最终推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合意,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 文/李宁倩 何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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