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5月27日发布的这一规定,突出强调检察机关要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这标志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向综合保护迈出重要一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以往规定相比,《八项措施》体现出在保护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上的全面性、全方位性和综合性,在保护、预防方面检察工作专业化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功能发挥相结合的整体性和有机联动性。
实现保护对象范围全覆盖
浙江温州摔婴案、广西“9·26”小学生被砍杀案……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屡发生,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为铲除各类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全国检察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告诉记者,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猥亵儿童、拐骗儿童、引诱幼女卖淫、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性侵幼女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1683件1727人,起诉2104件2160人。
从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情况来看,因监护不到位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占一定比例。
“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监护人无力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这与我国监护监督制度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林艳琴指出,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监护监督的责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不仅具有法律依据也非常必要。
新发布的《八项措施》强调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范围实现“全覆盖”,将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对象从此前刑事检察中的涉罪未成年人,进一步扩大到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未成年人。
同时,《八项措施》提出,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办。
“我注意到,近年来国内发生的诸多未成年人恶性事件中鲜见被追究渎职犯罪责任的案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认为,《八项措施》对查办涉未成年人职务犯罪的强调释放出积极信号,将会产生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良性运转的“鲶鱼效应”。
突出特殊保护手段全运用
14岁的王某某因和父母吵架于凌晨负气出走。在街上闲逛时,王某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一人在路边打电话,便抢走李某某价值4039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和现金90余元。后王某某被其父亲带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该案社会调查显示,王某某因父母不答应其购置手机看科幻小说而离家出走,后临时起意进行抢劫,之前没有其他劣迹和不良嗜好;心理测试显示,王某某存在较严重的情绪不平衡因子,存在中等程度的偏执、强迫、敌对、焦虑心理,有中等程度的适应障碍,人际关系紧张、敏感。
由于王某某年龄较小、在校学习、有强烈的学习欲望以及在父母陪同下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教育条件等,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根据王某某及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李某某双方自愿达成的赔偿谅解协议,检察机关主持制作了和解协议书,并依法决定对王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为9个月。
在考察期间,检察机关还对王某某进行了两次心理疏导,并邀请其旁听庭审两次。目前,王某某学习成绩大幅提高,与父母、老师、同学沟通也日益顺畅起来。
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检察机关通过运用这些特殊保护手段,引导、教育并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最高检公布的《八项措施》既注重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职能作用“全发挥”,也强调各种特殊保护制度和保护手段“全运用”,通过落实这些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检察机关依法严格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对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少监禁’,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张相军说,对于未成年人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必须起诉但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则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
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捕率为26.66%,不诉率为7.34%。
推动各种保护力量全整合
5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与社会公益组织启动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动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帮教未成年人和未成年受害人,这在四川省检察机关是首次尝试。据了解,锦江区检察院还将利用公益资源,给未成年人量身定制心理疏导、场所支持、医疗救助等多样化的帮教和救助方式。
推动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量“全整合”,是《八项措施》一大亮点。所谓“全整合”,就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合作,由区政府出资,购买该中心社工服务,委托专职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案件开展社会调查、担任合适成年人、考察帮教等。
截至今年5月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通过社工帮教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1093人,其“委托司法社工开展未成年人帮教服务机制”在辖区内公安、法院之间达成一致认可。目前,他们已形成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全程无缝隙的社会调查、帮教一体机制。
“专门倡导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引入专业社工服务,这是提升未成年人保护质量的重要途径。”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席小华指出,近年来,我国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快速发展,其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专业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