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9日讯 记者崔文苑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已取消的“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两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由事前审核调整为事后核查,并明确了两项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问题,在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的同时,防范税收风险。
该负责人说,“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取消后,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按现行政策规定直接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无需审批。但经事后核实,纳税人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要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公告明确,取消“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审批后,纳税人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符合国家标准和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再申报缴纳消费税。但经事后核实,纳税人在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前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要及时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