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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5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检察机关亮剑 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犯罪
记者李万祥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参加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深刻理解中央关于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精神实质,深刻认识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对于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打击携款潜逃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立足检察职能,为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5年4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这一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是:协助他人非法办理跨境汇兑、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活动;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活动。

根据《通知》,在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将对在侦和已经办结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的相关线索进行排队,认为需要进一步开展资金调查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并及时受理和查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资金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等犯罪,检察机关将依法受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

同时,检察机关将与最高法等部门共同制定打击地下钱庄的规范性文件,解决统一证据规范、立案标准、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并强化相关机制和制度建设,完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

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行业性、专业性和隐秘性特点。《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专项行动方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信息互通、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要紧紧把握此类犯罪的规律特点,抓住资金转移这条主线,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封堵涉案资金转移境外的渠道,防范犯罪嫌疑人外逃和转移资金。

对于赃款赃物已经转移境外、犯罪嫌疑人已经外逃出境的情形,《通知》提出,检察机关要及时发布国际“红色通缉令”、请求司法协助,及时追踪赃款去向和犯罪嫌疑人潜逃目的地,查清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的渠道和数额并收集固定证据,为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和追诉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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