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7年时间里,我国发生了多起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与此相伴的是防灾救灾减灾机制不断健全,特别是社会力量参与防灾救灾工作不断成熟理性。从雅安到甘肃岷县漳县再到云南鲁甸,在各地主管部门的支持指导下,搭建或运作起来的灾害治理“政社协同”平台,如雅安的“群团组织服务中心”、甘肃的“社会组织联合救灾平台”、云南的“社会组织救援服务平台”等,初步探索出政府主导、多元联动、社会组织精准参与的救灾新机制,并构建起较为完备的信息沟通、协调服务、资源对接体系,社会力量理性科学参与救灾作用进一步彰显。
灾害治理中“政社协同”的典型模式应为政府主动搭建与社会组织互动交流平台和民间组织推动、政府支持的联合救灾平台。“政社协同”的灾害治理体系体现出三方面特点:政府开放募集资金主体,进行总体协调、服务,实现各类社会组织有序进入灾区、规范服务;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相互的优势资源整合,开展专业化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搭建交流沟通平台,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学习交流与提高。
该模式构建起社会组织参与救灾的制度保障机制,能够积极协调社会组织参与救灾的身份问题,通过在平台备案使社会组织取得合法性身份,从而强化与灾区一线救灾指挥部、救灾中心、民政、群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资金等需求信息高效发布,保障社会组织对其募捐物资所有权和分配权,提升了救灾效率。
该模式还构建起社会组织参与救灾的能力保障机制,在加强协助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沟通的同时,引导社会组织理性、专业救灾。如云南社会组织救援服务平台与益云社会创新中心共享灾区救灾需求信息,推出“云南鲁甸地震救灾地图”。在三次大地震中,政府、社会组织充分利用了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使得灾区需求信息得以准确发布,救灾更为高效,有效引导志愿者进入灾区,避免了“爱心拥堵”现象的发生。
社会组织在参与灾害治理中不断成长,“政社协同”的灾害治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但在具体实践中依然表现出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基层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参与抗震救灾的认知度还不高、支持还不够,从而影响到社会组织参与救灾的积极性和实际救灾效率不高;二是部分社会组织自身能力需进一步提升,特别是在信息共享、财务管理、项目设计和农村工作方法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应从国家层面加快制定出台社会组织参与救灾的制度办法,将社会组织纳入国家救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性、灵活性等优势,将以政府为单一主体、自上而下、管制和命令为主导向协同治理、多元联动的救灾方式转变,明确社会组织在救灾应急中的主体地位,在救灾中强化与专业型、联合型的社会组织联络,推动救灾募捐机制从行政干预走向社会选择。
其次,要把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纳入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在社会组织参与救灾的时间范围上,注重全过程参与,常态化、持续性参与。把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纳入重建总体规划中,将灾后重建中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转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多元化恢复重建模式,支持和吸引社会组织在重建中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还要把构建社会组织救灾响应机制作为救灾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有必要系统梳理总结社会组织参与四川汶川、四川雅安、甘肃岷县漳县和云南鲁甸四次抗震救灾以及海南抗击台风救灾经验,尽快建立与国家救灾应急响应机制相匹配的社会组织参与救灾应急响应机制,合理配置、培育引导社会组织专业救灾力量,切实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分类别、分梯次、高效有序参与重大灾情应急救援、生活恢复和灾后重建各阶段工作,进一步延展、完善、创新救灾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