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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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5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狗被车撞属财产损失

一只金毛小狗被汽车撞成骨折,花费医疗费9000多元,车主和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且医疗花费已经超过狗的价值,狗的主人杨某遂诉至法院。

今年春天的一天,杨某下班回家,走到小区路对面,正准备过马路,谁知杨某养的金毛狗在路对面看见主人,一时高兴,穿越马路冲向主人。不巧撞上了施某正常行驶的车辆。

施某辩称,自己是正常行驶,狗穿过马路撞上车辆,自己没有责任。施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抗辩,本次事故是一起普通的侵权纠纷,不是交通事故,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且主人没有将狗拴上狗链,未尽到看护义务,自己本身存在过错;另外,狗产生的医疗费应当认定为财产损失,其损失不应超出狗的自身价值,如果超出,属于扩大损失,不应支持。

究竟狗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该如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交警未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因此,本起事故是一起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狗的损伤显然不是人身损失,因此,为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只能认定为杨某的财产损失。

鉴于交警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仅能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分析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因为本案无法还原事故现场,且双方陈述有出入,法官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杨某4000元损失,施某当庭赔偿100元,杨某欣然接受。 文/席 悦 张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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