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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5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韩国:及时调整 严防哄抬
本报驻首尔记者 杨 明

由于药品价格关乎全体民众的切身利益,韩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对医药用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一段时期内最突出的问题,对药品定价机制进行了多次调整,其目的是维持稳定的药品价格体系,引导药品销售行业的合理竞争。

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韩国对一般药品的价格实行的是建议消费价格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决定药品的销售定价。这种制度带来的问题是药品价格被随意标注,药店间药品销售差价过大。为稳定药价,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恢复民众对药品的信赖,韩国从1984年9月起开始引入标准销售价格制。

标准销售价格制实际上是政府严格规定了药品的最低售价,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药品销售价格的竞争受到了限制,消费者对政府定价的不信任加剧,一些药店将药品的原价标注过高,然后打出大幅折扣,使得药品价格对消费者的价值评价弱化,使得韩国政府不得不再次思考药品定价思路。

1999年,韩国政府开始全面推行销售者价格标注制。其核心内容是,药品生产厂商不再明示药品价格,而是由药店经营者自行定价,并在药品包装上贴注价签,同时在药店内部张贴常用药政府指导价。韩国保健福祉部认为,在不同药店之间对相同药品的定价多少会存在差异,为最大程度保证患者的知情权,政府每季度都会跟踪调查常用药品的销售价格,并将调查结果刊登在政府和各区域保健所的网站上,以这种“广而告之”来引导药品价格的良性竞争,定期监控一般药品的价格动向,使消费者以最合理的价格购买到所需药品,不断健全药品的流通体系。这种制度的实质是由市场竞争来主导药品价格,政府退居幕后成为裁判员。

为进一步管控药价,降低民众医疗负担和政府医保支出,韩国政府在2000年7月进行了一项重大的改革,即将医生的开设处方与药剂师调配药品的职责分开,也就是所谓的医药分开。但医院还会保留部分药房,为住院、急诊病人提供输液、注射、投药等药品服务。处方药均在医疗保险范畴,部分非处方药品则根据适应症等来确定是否划归在医疗保险范畴。患者手持医生处方可至国内所有药店购买处方药,政府为了减少财政支出,规定药剂师有权将医生开具的药品更改为同类等效且价格更为便宜的药品,并将两种药品差额的30%奖励给药剂师。

为防止药品批发商和零售商通过背后交易哄抬药品价格,韩国政府于2012年6月再次出台相关补充规定。首先,如果药品批发商与药品零售商或医院经营者存在特殊关系,将限制双方的交易。所谓特殊关系指的是一方是另一方的父母或子女,或者一方是另一方的实际控制人。其次,药店经营者和医院经营者将无法再取得医药批发业务的经营资格,过去已经获得相关经营资格的,在规定执行后必须自行注销,否则将受到政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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