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战略任务和目标。5月5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把构建生态文明重大制度作为突破口,凸显了建立长效机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的过程中,通过制度建设重构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投资自然资本,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既是打赢防治污染的攻坚战、更是建设生态文明持久战的必然选择。
用制度创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推进深化改革和创新。利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就是要通过顶层设计,从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体制机制以及重大制度安排入手进行总体部署,使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要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修改现行法律,研究制定各项缺位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
建立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制度,为发展行为划出“底线”。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要求,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科学划定生态红线,合理开发、保护和修复耕地、河湖等各类资源的生态功能。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为依法开发和保护奠定基础。改变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的现状,必须根据自然资源多重属性和多样化特征,通过比较广泛的地方试点示范,逐步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有关国有和集体所有资源的产权制度规定,分类建立反映各类自然资源特点的资产所有权体系。要明确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及保护的边界,根据不同资源类别,实行资源的分类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和综合平衡资源的经济和生态属性,使自然资源得以节约使用、生态破坏行为得以有效控制、生态系统得以全面修复。
完善经济政策和推行市场化机制,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降低环境保护成本。要充分利用价格、财税、金融等多种手段及合理组合,推进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建立和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税收体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环保事业的特许经营制度和特许保护制度,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不断提高市场机制的效力。
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统一监管执法能力。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全面深化生态环境行政体制和监管执法改革,增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职责独立、机构独立、程序独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管机构,完善区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和能力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力量,强化执法能力和财政经费保障。
改革考核评价机制,健全政绩考核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评价体系,加大资源环境绩效和质量指标的考核权重,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目标和责任范围。建立分档分级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监管责任;对违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鼓励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建立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建立信息公开和公共参与制度,明确有序参与的程序,鼓励和规范公众参与行为。同时,不断完善第三方评估制度,提高资源环境决策的参与度和生态文明建设行动的科学性。(作者为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