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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5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明之证明”很荒唐
祝建波

近日,安徽淮北一名女孩的遭遇很囧:因办理教师资格证,按照要求去当地居委会盖章以证明自己无犯罪记录,居委会告诉她,必须派出所先开无犯罪证明后他们才能盖章,而派出所要求必须需要无犯罪证明的单位先开需要无犯罪证明的证明,他们才能开具无犯罪证明。

不可否认,有些部门提出的办证明条件是既有制度规定的要求,办事群众理应配合。但类似这样奇葩的绕口令式的“证明之证明”,唯一能够证明的一件事,就是有些部门怕担责任,遇到困难相互推诿。更让人郁闷的是,许多所谓证明,不过就是存在于各部门电脑里的居民基本信息,但由于部门之间信息互不开放,这也成为办事群众在部门间“跑断腿”的重要原因。然而,一旦问题被报道,引起了社会特别是上级部门的关注,问题很快就能解决。这恰恰说明,之前的一些要求并不是绝对必需的。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绕口令式的办证经历,除了说明要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优化办事流程外,还说明一些政府部门、办事机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上的滞后,唯有严格落实责任、实行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才能推动政府部门以更强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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