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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4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拾物索酬”需要法规细则
杨朝清

近日,福建某游客在武汉旅游时将相机遗失在的士上,的士司机索要酬金,该游客支付的酬金未达到事先约定数额,双方发生争执,最后在警方协调下才解决问题。

近年来,由遗失物品引发的摩擦和纠纷屡见不鲜,“拾金求报”、“拾金索酬”的现象不时进入公众视线。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好的口碑和声望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手段,而在现代社会,真实而直接的“拾金索酬”则将利益诉求显性化,制定明确的奖励与回报制度,才能激励更多的人做好事。

正因为如此,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拾得人妥善保管、处理拾遗物品,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应当享有报酬的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可是,有了法律的尺子,却不知道如何去丈量,导致“拾金索酬”频繁遭遇执行困境——归还酬金缺乏具体标准、拾得人和权利人权责边界不清晰,难免会引发意气之争和利益博弈。

只有明晰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对“拾金索酬”等制定可操作性的规则,使之精细化、标准化,才能更好地解决此类矛盾。拾得人表达利益诉求有章可循,失主给予报酬有据可依,双方自然会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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