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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4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警惕滥用知识产权
李 哲

“是正品吗?”这是网购消费者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市场上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现象依然严重。

据统计数字显示,201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8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万人,涉案总价值177.9亿元。

然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全社会深入人心的同时,滥用知识产权的经营行为也必须得到严厉禁止。

多数网民都有同感,每次点开一个页面或者使用一个软件,会弹出几十条甚至上百条的条款,其中很多条款都带有限制性的说法,比如不能使用其他软件,或者是相同功能的不同软件之间存在系统不兼容的问题,这些都属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以及国际市场上,知识产权的拥有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来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

为了对这些不良竞争行为作出制裁,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明确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经营者如果再有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即便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也将被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乱搭售商品。

通俗地讲,滥用知识产权导致的后果大多是垄断,由于缺少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缺乏有力的外部制约,垄断性行业的服务质量往往难以令人满意,经常会违背市场法则、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垄断市场难免会出现霸王条款、店大欺客的现象。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经常利用其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市场的手段。

事实上,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企业往往是一些大企业。而规定则是专门针对滥用知识产权导致市场垄断的行为。规定中,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界定,主要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尊重知识产权,宣传知识产权,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是广大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对社会负有的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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