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milkarcher:支持!既然代言就应该负起责任,最起码对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情况要知情。
@吴昊HalWoo:这样的惩罚不疼不痒,应该终身禁止代言,防止有明星为了钱铤而走险,明知有问题还会代言,无良商家再把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TST庭秘密-Yuly:很多人是冲着明星才购买商品的,明星做广告不能不试用产品就轻易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