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紧密结合,是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动力。创新驱动发展应当是“双轮驱动”,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互动互促、缺一不可。当前,要着力推动金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形成助力科技创新的金融创新体系,打造创新驱动的“双引擎”,为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不竭动力。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文件,提出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文件专门提出要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发挥好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
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紧密结合,是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动力。创新驱动发展应当是“双轮驱动”,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互动互促、缺一不可。当前,要着力推动金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形成助力科技创新的金融创新体系,打造创新驱动的“双引擎”,为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不竭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要着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总书记的讲话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指明了方向。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金融和科技结合,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选择。通过深化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实现金融资源与科技资源的有效对接,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实现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三链”协同发展,才能提升自主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供坚实保障。
一是应加强顶层设计,形成政策合力。近年来,各地出台了许多相关扶持政策,但是仍未有效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问题,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政策协同性差。应当借鉴发达区域经验,加强顶层设计,把分散在各部门、各行业的扶持政策统筹整合,建立金融科技扶持政策体系。整合金融、科技、经信、财政、税收、环保等部门的力量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由金融、科技部门牵头,统筹制定金融科技扶持政策,对财政扶持资金和金融支持资源进行整合,进一步提高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从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的各个环节进行统筹规划,设计规划发展路径,构建金融科技支持体系。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科技创新支持体系,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手段,为技术创新提供更加灵活的服务方式,实现资金链对创新链的支撑保障,推进“三链”协同发展。
二是应建立高效融资机制,加强直接融资支持。把握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加快与全球金融资源向亚洲转移的机遇,在资本市场创新方面大胆探索,全面深化与沪深交易所、“新三板”间市场的合作,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的交易品种和融资模式,建立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与“新三板”间的转板机制。将上市公司发展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结合起来,支持鼓励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的上市科技企业开展行业兼并收购,培育多家在国内乃至国际领先的科技型龙头企业,带动科技产业发展。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争取允许更多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拓宽实体企业债务融资渠道。建立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发展需要的股权投资链,推动投资链条前移,尤其要加快发展创业风险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担保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股权投资,吸引更多的海内外风险投资机构落户。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是应改进科技经费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更多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孵化,通过建立孵化园、孵化基金的模式,为处于初创期及种子期的科技企业或团队提供办公地点、短期贷款、周期性贷款及短期周转资金等。以设立创业引导基金、风险准备金等方式撬动社会资金。整合相关科技创新类产业基金,建立联动机制,按一定比例配套资金,并动员社会资金投入,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在用途上主要用于投资科技型初创企业或团队的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同时拿出一定比例设立风险代偿基金,促进银行、担保等机构对科技创新的融资服务。设立周转资金池,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企业贷款到期续贷可申请使用的周转资金。同时,每年从地方财政科技投入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基金发展,实现滚动运营和长效发展。
四是应创新发展金融组织及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在设立科技支行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加快发展“科技银行”,服务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初创期企业可选择贷款与股权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向“科技银行”长期融资,也可选择通过科技型企业担保风险基金模式进行担保融资。对于成长期的企业,根据企业的投资周期和现金流情况“量体裁衣”,发放与企业相匹配的贷款。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在为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时,将企业销售与现金流回收情况相结合,合理配置贷款期限。以“科技担保风险基金”为平台,筛选、组织一批经营效益好、有市场前景且有真实融资需求的小微型科技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进行担保或保险后,整体打包向银行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服务,如针对科技型企业开发的生产设备提供租赁融资;鼓励租赁公司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租赁资产转让、联合租赁等方面创新,提高租赁资产流动性和使用效率。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以其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为基础,通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以及信用增强,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实现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为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培育发展POP、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消费公司、金融专营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满足科技型企业的多元融资需求。
五是应推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以“众融”促进“众创”。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形态,以交易成本低、服务效率高、覆盖范围广的优势,促进了大众化的投融资,在创造机会、改善公平、缩小收入差距等方面发挥了传统金融体系难以替代的作用,而且可以满足创业创新活动不同阶段资金需求,大大提高可融资质量和效率。在互联网时代,以“众融”促进“众创”,是金融创新促进科技创新的必然趋势和方向。加快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具体意见,加强统筹规划,引导互联网金融加快创新、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特别是从地方立法层面,尽快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业务范围与交易规则等,保证互联网融资行为的合规性和可控性。鼓励先发地区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加强政策扶持,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先机。发挥地方民间金融街作用,探索建设互联网金融服务专区,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街经营、集聚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发挥机动灵活的优势,设计相应产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提供针对性服务。鼓励开展股权众筹、小额创业融资等业务,为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实现创业梦想。
六是应构建社会中介服务平台,营造良好融资环境。致力培育金融中介服务市场。利用各地的区域性金融市场和产权、技术转让交易中心,促进优秀金融中介服务资源聚集,壮大金融中介服务市场。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科技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及时发布科技创新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鼓励各地将原来独立的各种信用平台进行整合,增强金融科技资源的信息共享度。整合工商、税务、海关、法院等部门的非银行信用信息,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强化“信用”的社会影响力。通过各种途径,解决中小微企业创新融资难的信用缺失问题。针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可用于抵押的有效资产少,以无形资产为主的特点,在发展产权交易所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在资产评估、转让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培育高水平的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大学等研究机构介入金融中介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