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日前出席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时表示,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法治不可缺少。法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环境的司法保护不是放弃对经济发展的追求,而是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近年来,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这已成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头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积极稳妥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展现出“重典治污”需求下的强大司法力量。
严格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新修订的环保法已运行4月有余。这部法律不仅加大了对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而且新增对行政监管部门的问责制度,被称为“长了牙齿”的法律。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司法。“让污染者付出代价,建立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真正‘长牙’,而且长出‘钢牙’。”周强说。
近年来,人民法院向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频出重拳,通过依法严格公正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切实保障老百姓的环境权益。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惩处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向社会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
“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罪案件1188件,同比增长7.9倍,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不少地方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毁损林业资源等案件中实行“补种复绿”,即在对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同时,判令其在原先损毁的林地上进行补种。
据统计,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新收环保行政案件809件,新收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7639件,审结76153件,其中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881件,同比上升51.15%。
奚晓明表示,为改变当前环境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在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时,法院判决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失,还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
建立健全审判机构机制
在环境治理法治化过程中,通过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案件管辖制度,以及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集中审理的模式,人民法院“三大审判”的整体合力正集中释放。
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清镇法院按照环境污染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受理并审理。
“审理中,合议庭在受理案件的同时保全证据,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协助原告申请环保基金垫付评估、鉴定、分析检测费用,依法采信专家意见,邀请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指出,清镇法院还注意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被告及其他纸厂的排污行为,使南明河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2007年11月,贵州省清镇市法院成立了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集中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截至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设立了382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主要功能是“为地方法院提供制度指导”。这标志着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跨入专门化审判的崭新历史阶段。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提供政策指引。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本辖区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流域、跨地区的集中管辖和“三审合一”集中审理模式。比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设立生态环境审判庭,明确职能分工和人员配备,对涉及生态环境类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归口管理,实行“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全面推行“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涉及资源环境的案件统一由行政审判庭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或环境保护审判庭集中审理。
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在江苏省泰兴市的一起非法倾倒危废案中,不仅涉案企业责任人被判刑,而且涉案企业被法院判令环境修复赔偿1.6亿余元。这是国内迄今为止赔偿金额最高的环保公益诉讼案,被称为环境公益诉讼“里程碑式的破局”。
在该案审理中,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和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打消了公众起初对该案“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的疑虑。
公益诉讼是环境司法的重要特色,也是维护老百姓环境权益、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新修订的环保法颁布施行后,社会各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寄予厚望。然而,据报道,今年以来公开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有4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系列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包括对社会组织的类型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以及减轻社会组织的诉讼成本负担等。”奚晓明说。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初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起诉条件等作出规定。
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此前表示,据推算,在约7000个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中,符合法律规定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大体上有700多个。
“环境司法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要畅通渠道、完善机制,改革环境诉讼立案制度,降低门槛,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周强说。